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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民三庭高效化解一重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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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12-29 12:59:53 打印 字号: | |
  12月26日,岳阳市中级法院民三庭的法官们当庭调解一起涉及随岳高速公路的重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998年1月,岳阳市云溪区李某某与岳阳市云溪区云溪乡东风村委会签订一份鱼池承包合同,约定由李某某自1998年2月起承包经营该村一鱼池15年。某路桥公司随岳高速项目部在其承包施工随岳高速公路松阳湖大桥中在李某某承包的鱼池外侧修建了施工便道。因为该施工便道堵塞鱼池外侧河道,2010年4月21日、7月8日李某某承包的鱼池因下大雨行洪不畅,两次发生溃堤跑鱼事故。经随岳高速公路指挥部、某路桥公司随岳高速项目部、李某某共同要求,岳阳市水政监察支队先后两次作出了施工便道与鱼池溃堤事件的发生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的责任认定。经岳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某因溃堤跑鱼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为842 332元。2009年3月25日,湖南道岳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为随岳高速公路湖南段在太平洋财保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建设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2010年10月20日,李某某诉至岳阳市云溪区法院,请求判令某路桥公司项目部、太平洋财保某中心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43.6万元。云溪区法院一审判决太平洋财保某中心支公司直接赔偿李某某直接损失62万余元。李某某认为间接损失22万余元亦应得到赔偿,太平洋财保某中心支公司认为因暴雨导致溃堤跑鱼属于自然灾害产生的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遂上访提起上诉。

  中院民三庭于12月8日受理该案后,鉴于随岳高速公路将于月底通车,而李某某已经放言赔偿问题未解决要在通车仪式上堵路闹事,认定该案涉及重大不稳定因素,要求合议庭立即优先安排处理。经过与各方当事人、代理人以及太平洋财保湖南分公司理赔负责人反复沟通、协调,当事人基本达成了调解意向。12月26日进行庭前调解时,李某某又提高了赔偿要求。开庭审理后,主审法官又直接与太平洋财保湖南分公司相关负责人沟通,争取得到了保险公司的理解与支持,最后终于促成双方当事人当庭自愿达成了由保险公司在2012年1月12日前赔偿李某某52万元的调解协议。

  在李某某向法官保证不会堵路闹事后,各方当事人争先与法官们握手致谢时,法官们也终于松了一口气,一起可能影响随岳高速公路正式通车的重大纠纷隐患终于得以顺利化解。
来源:岳阳中院民三庭
责任编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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