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8日下午,伴随着社区腰鼓队欢快的鼓乐和优美的舞姿,当事人胡立新将书写有“青天有鉴、司法为民”的锦旗送到中院民一庭,衷心表达了她对民一庭公正司法的感激和满意之情。
事情得从2009年的一份合同和一次事故说起。2009年7月,胡立新和余百胜等人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胡立新支付费用,由余百胜等人对胡立新经营舞厅的水电进行维护。但余百胜9月份以后未进行过维护。同年10月,胡立新将舞厅转让给韩飞经营餐厅,余百胜依胡立新的要求帮忙回收舞厅音响设备及线路,当时,另有非胡立新雇请的人员在同一场所进行拆卸作业。期间,整个环形吊顶突然整体塌落,将余百胜、胡立新砸伤。后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余百胜遂选择胡立新作为被告起诉。岳阳楼区法院判决胡立新赔偿余百胜各项损失64647.26元。胡立新不服,认为其系下岗工人,经济拮据也是受害者且与余百胜之间并未形成雇佣关系,不应承担责任,遂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经多次调解,因该案涉及到案外实际侵权人,故难以达成协议。合议庭评议后认为,余百胜回收舞厅的音响设备及线路,既不是服务协议约定的工作范围,余百胜也认可其完成回收工作并没有约定要胡立新支付报酬,故双方之间形成的既不是雇佣关系,也不是承揽关系,而是义务帮工关系。余百胜是在帮工过程中因第三人侵权而受伤,侵权的第三人是能够确定的,其有无赔偿能力也能查清,故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并在侵权的第三人能够确定的情形下直接判决胡立新承担责任错误,遂判决撤销原判,驳回余百胜对胡立新的诉讼请求。
胡立新在赠送锦旗时说:“我也是受害者,官司打了二年多,投入了不少人力物力,中院虽没有支持我所主张的承揽关系,但我从中院办案法官的言行举止和判决中感受到了公正,因此我一定要赠送锦旗表达我的心意”。
近年来,中院民一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方针,化解了大量矛盾,在实在难以调解的情况下 努力做到公正判决案件,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司法权威,得到了群众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