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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贪杯”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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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封?D、江波  发布时间:2012-01-06 09:37:37 打印 字号: | |
  酒是中国的传统文化,与西方饮酒讲究情调不同,中国人喝酒更强调感情。于是就有了“感情深、一口闷,感情铁,喝出血”等劝酒一说。但如今,劝酒劝出人命,劝酒“劝”出官司的事情常常见诸报端,让人不寒而栗。明明是讲求感情,才推杯换盏,把酒相交,可就因为喝过了量,落得个“生死两茫茫”。那喝酒喝出人命,应如何界定责任呢?下面通过一则案例来论“酒责”。

  一、案情简介

  2010年2月14日,被告徐海容带其丈夫(即本案的死者刘亚源)与其父母等人到其叔父(被告徐晓林)、叔母(被告张应林)家的祖母处拜年,并与祖母、父母、叔父母及两家兄弟姊妹等20余人在被告徐晓林家吃晚饭。晚餐过程中,被告徐海容之兄徐志杰、徐志咏、徐勇及其刘亚源四人喝高档“高原魂”白葡萄酒。被告徐海容及其母亲吴胜春、被告婶婶张应林喝红葡萄酒,边吃饭边聊天,推杯换盏,气氛较好。快到散席时,被告常伟(被告徐晓林的邻居)到被告徐晓林家,经介绍与刘亚源相识,被告常伟到了一小杯“茅台”酒去敬刘亚源,刘亚源认为常伟杯子小,杯中酒少,便要求其换个大点的酒杯并倒满与之碰杯将杯中酒喝完后散席,时值晚上8点多。散席后被告常伟与徐勇、徐志杰在餐厅玩扑克,被告徐海容陪已有醉意的刘亚源一起进客厅与祖母一起说话,刘亚源不久便在沙发上睡着了。随后刘亚源传出了较大的鼾声,身上还大量出汗,被告徐海容将之一情况告诉被告徐晓林,被告徐晓林便冲泡了一杯浓茶喝一杯醋,叫醒刘亚源后并帮助其喝了一些茶喝醋,被告徐海容端来热水,用热毛巾为其反复抹汗,后刘亚源有在沙发上睡着,被告徐晓林也到楼上住房休息,被告徐海容一直照看着刘亚源。到晚上10点多,刘亚源发生呕吐,从口鼻中流出粘性并带黑色的呕吐物,被告常伟见状便问被告徐海容刘亚源平时是否抽烟,并说抽烟的人一般是这样子的。之后被告徐海容将呕吐物收拾好后继续陪在刘亚源旁看电视,其他人继续打牌。时至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常伟等人散牌,被告徐海容便去扶刘亚源起来准备去徐勇家休息,然刘亚源久唤不醒,并脉动不强,被告徐海容等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被告徐晓林在附近的三个诊所叫医生无果,随后县人民医对刘亚源进行了近20分钟的抢救,最终刘亚源抢救无效死亡。2010年3月3日,刘亚源的尸体经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检验作出法医学鉴定结论:刘亚源死因为乙醇中毒,呕吐物误吸入气管及肺内窒息。2010年7月20日,原告刘方欣(刘亚源之子)、刘精贤(刘亚源之父)、程明(刘亚源之母)以被告常伟在刘亚源明显醉酒情形下强行劝酒;被告徐海容、徐晓林、张应林在刘亚源明显醉酒、身体出现异常迹象的情况下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怠于救助为由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决四被告共同赔偿因刘亚源醉酒死亡赔偿金301680元。丧葬费116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酒责”的确定

  “酒责”的归责原则一般可分为两种:其一,过错责任原则;“酒友”对因共同饮酒行为受到伤害的其他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是以“酒友”饮酒过程中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为一般根据和标准的。有过错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其二,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而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其它情况,由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归责原则。本文案例中法院的判决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

  三、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刘亚源系一大型企业的告诉主管,通常应有适应公司业务应酬的能力,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饮酒量应当知晓和注意。在过年、拜年宴席过程中出现敬酒情况是在常情常理中,而在本案中,整个饮酒过程气氛和谐,无迫酒和斗酒迹象,同饮者对醉酒者没有主观上让其醉酒的故意。被告常伟在结识刘亚源后向其敬酒,是一种热情友好的举动,并没有强迫其大量饮酒,是一种通常的敬意表示行为,没有加大受敬人自己已接受并自认可胜酒力的酒量,对醉酒者的醉酒及死亡没有过错。在饮酒结束后,被告徐海容发现刘亚源显现醉意,便一直陪伴在其身边,并与被告徐晓林采取给刘亚源喂食浓茶、醋,用热毛巾擦拭等方式帮助其解酒,已尽到了非专业技术人员的悉心照顾义务。在醉酒人出现身体状况情形下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在附近寻医亦尽到了救助义务。醉酒人醉酒后呕吐物误吸入气管及肺内窒息不是非一护人员可以预料,控制或逆转的。对原告起诉各被告没有尽到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怠于救助等也未提供相应的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方欣、刘精贤、程明对被告徐海容、徐晓林、张应林、常伟的诉讼请求。
来源: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常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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