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法院对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60 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并就被告抵押房产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宣判后原、被告均服从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并进入了执行程序。
被告王某、李某系夫妻,2009年4月二被告在原告某信用社借款260 000元购买挖机,双方约定了还款日期和利率,二被告以其所有的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因挖机生意效益不好无力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后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同时,原、被告就借款以被告所有的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抵押权成立,原告有权就抵押的房屋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