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云溪法院一审审结被告人李某、吴某等14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该院依法判处各被告人12年至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李某、吴某等人纠集在一起,在岳阳市区和云溪区、益阳、常德、长沙、浏阳及湖北赤壁、通城等地,用自制“T”型钳、液压钳等工具强行开锁,盗窃机动车33次,盗得翻斗车、皮卡车、货车、面的车、摩托车等机动车39辆,共计价值127.55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吴某等6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某、吴某等5人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黎某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湛某等9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介绍买卖、抵押、抵债,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吴某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等4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等13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等6人退出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此案是云溪建区以来规模最大、人数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外来人口团伙盗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