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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为信用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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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毛莲芳 胡灵平  发布时间:2012-02-15 09:43:00 打印 字号: | |
  2012年1月5日,平江法院汉昌法庭审理了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原告李某系城关镇三犊源居民,2011年1月,李某在购买一处房产时,被告知因欠平江一农村信用社3000元未还,信用记录不良,不能办理按揭。其实原告并未向该信用社借钱,而是信用社的工作人员用原告的身份信息做账造成的。信用社承诺马上替原告消除不良记录,结果经原告几次催促,信用社并没有兑现承诺。直到2011年6月被告才消除原告的不良记录,原告于8月才办理好按揭手续。李某遂将该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信用社赔偿原告因国家和工行的贷款政策变化及佣金房贷手续费用的相应提高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

  最后,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原告李某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1月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来源: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毛莲芳 胡灵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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