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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共墙致房受损,责任承担主次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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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方全   发布时间:2012-02-20 08:30:08 打印 字号: | |
  自家房屋因邻舍建房而导致墙壁粉刷脱落、墙体裂缝,原本和睦的邻居因此对簿公堂。近日,平江县法院对这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被告陈某、刘某某偿原告李某、刘某17740.2元。

  2003年,原告李某、刘某和被告陈某(与被告刘某某系夫妻)分别在南江镇街上购买了宅基地,三块宅基地彼此相邻,陈某的位于中间,李某、刘某的在两旁。2004年,李某、刘某在宅基地上建起了三层楼房。2009年,陈某与李某、刘某签订了共墙协议,约定三家房屋共墙,由陈某支付共墙费用19000元,协议签订后陈某建起了三层楼房,但房屋建好后不久,李某、刘某的房屋出现了粉刷脱落、墙体裂缝等不同程度的损坏。经相关部门鉴定,李某、刘某的房屋不构成危房,但需修缮,受损主要原因是邻居建房使房屋基础承重力增大。为此,李某、刘某多次找陈某协商赔偿事宜均被拒绝,无奈之下只好一纸诉状将陈某、刘某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房屋修复费用。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的房屋与二原告的房屋共墙,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二原告房屋基础承重力增大,引起房屋基础下沉,是导致二原告房屋受损的主要原因,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二原告房屋设计施工不规范,基脚不牢固,二原告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并愿意把邻里关系改善好。
来源: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邹方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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