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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行抢劫 主动自首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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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中伟  发布时间:2012-02-22 08:04:49 打印 字号: | |
  在犯下抢劫的罪行后潜逃的近一年时间里,陈某几乎夜夜被噩梦惊醒。经过痛苦的思想挣扎,陈某最终还是选择了投案自首。2月21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抢劫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09年上半年,家住湘阴县樟树镇的陈某、刘某和周某(均已判刑)通过网络相识。2010年3月,三人在长沙相聚。由于一时都找不到合适的工作,陈某便提议去抢台车作为日后盗窃电缆的运输工具,刘某和周某立即附和。10月底,陈某等人来到长沙街头物色对象,当他们途经湘雅一医院附近时,发现路边停着的一台银灰色的长安面包车上写有“出租”字样,还留有电话联系方式。三人记下了车主的电话号码后,便一起商量抢车事宜。11月4日晚上23时许,陈某用手机联系司机肖某,称要租车去湘阴。上车后,由陈某坐在副驾驶的位子指路,要司机往长湘公路方向开。当行至湘阴县樟树镇金山村与新河村交界处的一条僻静小路上时,车子意外熄火。刘某拿出事先准备的刀子架在肖某脖子上,并从后面勒住他的脖子。“别动,我们是吸毒的,只想求财,不想要命!”周某抓住肖某的手威胁道。三人从肖某身上抢到诺基亚E71手机一台、黄金戒指一枚后,解下他的皮带,从后面将其双手反绑并赶下车去,随后便驾车逃逸。逃到长沙后,三人将抢来的戒指、手机、面包车先后销赃,所得赃款7700元全部被三人挥霍一空。

  经鉴定,长安面包车价值人民币39060元,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4800元,诺基亚E71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被害人肖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经过警方的缜密侦查,周某和刘某在案发后11天就被抓获,被告人陈某则独自潜逃到了广东。在潜逃的近一年时间里,陈某东躲西藏,为了维持生活,他到建筑工地打过工,捡过废品。“以前几乎每天晚上都做恶梦,现在终于解脱了!”去年7月12日,陈某在投案自首后向办案民警道出了他的心里话。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在共同犯罪中与其余二同案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且涉案车辆已追回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陈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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