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笔者在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获悉,不服劳教的原告何某因变更为监外执行的方式,重获自由的他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出了撤诉。
去年10月,临湘籍妇女何某在某省从事酿酒生意,因与同样从事酿酒的他人发生争执,砸破了对方几个酒坛,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原告何某系临湘市五里牌乡人,今年41岁,与丈夫在某省某区农贸市场从事酿酒行业三、四年。2011年9月,在其经营的酒作坊不远处新开了一家酿酒店。何某得知后,数次上门找对方协商答应给予一定的补偿让其搬走,但金额一直谈不拢。2011年10月24日晚8时许,何某邀请几名老乡又一起来到对方新开的店子,因话不投机,双方从口角到辱骂,再到原告何某一气之下,搬起一个酒坛砸向另一个酒坛,一共砸毁六个坛子和部分酿酒用的原料。事后,经公安机关鉴定,共导致直接经济损失为1161元。此举被对方的女儿用手机进行了拍摄取证。何某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10日,不久,被某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何某与丈夫育有二个孩子,小的只有三岁多,大的六、七岁,一家子陷入了困境,何某的丈夫及亲属扬言进行报复。2011年11月23日,何某在律师的帮助下,以劳动教养程序违法、定性错误为由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立案后,经过协调,考虑到原告何某主动认识自己的行为违法性,并积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某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变更了强制措施,将何某改为监外执行。从而,防止了一起可能引起民转刑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