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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亡13年异地被捕,法网难逃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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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宁 吴思超  发布时间:2012-02-24 00:23:25 打印 字号: | |
  为了捕捉鳝鱼卖钱,在他人莲田放?,被发现后与人扭打致人死亡,事发后潜逃近13年却最终在异地被抓获。日前,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家住湖南洞口县某农村的周某某今年37岁,1998年6月他与罗某某(尚处侦查起诉阶段)、周某(在逃)在我区琴棋乡凤凰村受害人杨某某的莲田中放鳝鱼?,受害人杨某某对周某、罗某某的放?行为进行制止,并用锄头将鳝鱼?勾出莲田,将已放完?回家的被告人周某某的?子勾坏了几个,已回到家中的周某某闻讯淌水赶到现场,为此双方发生争执。

  此时正在同一片莲田中放鳝鱼?的杨某某的弟弟看到哥哥与他人争吵也赶到现场。被告人周某某见其欲帮杨某某的忙,立刻进行阻止,并将其弟手中竹棍夺走,于是二人扭打在一起。与此同时周某、罗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相互推扯并发生打斗,罗某某用担鳝鱼?的木棍击打被害人杨某某的头部,将被害人杨某某打倒在地,头部直流血。尔后三人将木棍丢掉逃跑,见许多村民追赶而来,因害怕挨打而潜逃。被害人杨某某在寻找三人途中晕倒,在送往长沙湘雅医院的第二天抢救无效死亡。

   屈原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周某、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三人系共同故意作案,为共同犯罪。但被告人周某某没有直接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其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其家人对被害人家属积极给予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
来源:屈原 法院
责任编辑: 熊宁 吴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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