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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为友治病抢劫 法理并济罪行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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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艳  发布时间:2012-02-29 08:30:19 打印 字号: | |
  为了朋友的治疗,兄弟几个商量之后,决定抢劫他人财物来帮忙。2月27日,岳阳县法院对犯抢劫罪的小海、小兵、小剑(均系化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两年和七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分别判处五千元、四千元和两千元的罚金。

  小海是“80末”,在2007年曾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处四年六个月的刑罚。小兵、小剑均是“90后”,其中,小兵作案时未满18岁,小剑作案时未满16岁。2011年9月4日晚,被告人小海、小兵伙同两个朋友(均在逃)在岳阳市高速连接线的武广高速铁路桥墩下面对胡某实施持刀抢劫,四人抢走胡某摩托车、手机以及现金等财物共计1240余元。9月6日下午,被告人小海、小兵、小剑与好友小林等人在外游玩时,小林被一伙人用刀砍伤。当晚,为了帮小林筹集医药费,被告人小海提出冒险抢劫,得到了被告人小兵、小剑及小林等人的同意。安排妥当后,被告人小海、小兵与小剑拦下李某的出租车,说是要去岳阳市郊的飘尾办点事,到达飘尾后,小海、小兵用刀胁迫李某交出现金120元,并对其进行搜身无果后,三人逃离现场。当晚,三名被告人用抢劫得来的120元钱为小林买了药品和纱布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海、小兵、小剑视国家法律,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小海在两次抢劫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故对被告人小海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小兵在两次作案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对被告人小兵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小剑抢劫作案一次,案发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此次犯罪是为帮朋友筹集医药费而实施。法庭同时考虑到三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交待犯罪事实,且归案后自愿认罪,小兵作案时未满十八岁,小剑未满十六岁,以上情节均应从轻处罚或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来源:岳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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