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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足知悔过,少年获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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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 琰 徐锋玉  发布时间:2012-03-02 08:17:48 打印 字号: | |
  “我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反省,我对不起父母的养育之恩,对不起亲人对我的关爱,更使受害人及家属蒙受物上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失,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从今以后,我会悔过自新,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彭某、徐某、胡某、黄某(四人均未成年)因伙同陈某(已成年)对路人实施抢劫而被羁押,很快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办案法官多次前往看守所,找他们促膝交谈,进行法律教育,在开庭审判时,他们均向法庭递交了悔过书。上面即是其中一份悔过书中的话语。

  2011年9月19日 23时许,被告人陈某、彭某、徐某、胡某4人从平江县新城某中西餐厅下班回家,陈某提议去搞点钱,彭某等表示同意。陈某又到宿舍叫上了黄某,两人均带了刀具。20日凌晨,五人在三阳街拦住被害人陈某福,陈某用刀架在被害人的脖子上,一伙人对陈某福实施了抢劫,抢得现金800元和一台价值1000元的OPPO手机。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陈某2009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刑满后,仍不思悔改,又纠集彭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属共同故意犯罪,是主犯。彭某、黄某、徐某、胡某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其中胡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时,彭某、黄某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徐某、胡某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四少年有自首或立功情节,又能真心悔罪,均可予从轻处罚。2012年2月27日,平江法院对此抢劫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彭某、黄某、徐某、胡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五个月、一年一个月、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来源: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余 琰 徐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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