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偷鸡摸狗之风在乡村常见,只因这活难度较小、盗窃标的也小、加上灵活性大,安全系数高,所以,让有这心思的人屡屡行逞。但是,无论这鸡鸭猫狗价值几许,下手的即是他人家里养的畜生,那这行为便是违法了。
张某是安徽人,一直在湖北某县从事摩托车出租的生意,2011年11月13日,被告人张某在同乡王某(在逃,另案处理)的邀请下去盗狗,于是由被告人张某驾驶摩托车,王某携带弩枪和麻醉针,窜至岳阳县相思乡至毛田镇的公路边,用弩枪射杀当地村民养的土狗7条、土鸡1只,当两人将所盗赃物装进蛇皮袋准备拖往县城出售时,被当地村民发现并向派出所报案,被告人张某被当场抓获,追回了全部赃物,王某趁机逃脱。经鉴定,上述所盗7条土狗、1只土鸡共价值人民币3768元。
3月1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盗窃一案进行公开审理,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诚意,当庭认罪,判决其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