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3日,汨罗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因报复伤人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殷某某和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依法处以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刑罚。
2010年12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殷某某、被告人张某和另外几名犯罪嫌疑人张某、柳某、徐某(均在逃)在汨罗市中信大酒店前宵夜时发现了同在此处宵夜的被害人徐某,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张某(在逃)因记恨徐某曾经带人敲诈过他们的钱,便冲过去打了徐某一个耳光引发了冲突,而此时徐某为了证实此事打电话询问的举动又被被告人殷某某误认为是其在叫人帮忙,便不分青红皂白地冲上去用空啤酒瓶砸徐某的头部并将其打倒在地,被告人张某等人也追上来对徐某一顿拳打脚踢,导致被害人徐某身体多个部位不同程度的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徐某属重伤。案发后,被告人殷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和被告人张某一起及时赔偿了被害人徐某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殷某某、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殷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殷某某、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对两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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