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3次起诉离婚,原告李某与被告彭某18年的夫妻关系,经历了如此波折后,终于在法官的倾心调解下画上了一个句号,双方和颜分手,好说好散。
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4年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男孩。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性格差异两人产生矛盾,偶有吵闹。2010年4月,2011年3月,原告以此为由向汨罗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均被判决不予离婚。2011年12月原告再次向该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不关心他的生活,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要求依法解除痛苦的婚姻。
庭审中,被告开始坚决不同意离婚。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法官认真的分析了双方的婚姻现状,指出了双方矛盾的焦点所在。庭后,法官也多次征求被告的意见,了解了她的真实想法,认为这场婚姻她也不抱太多的希望了,强扭的瓜不甜,只要原告答应她的条件,她也同意离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小孩由被告抚养教育,原告自愿补偿被告50000元。3月14日,双方签署调解书时,此款已全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