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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权属引纠纷 动手赔偿再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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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艳  发布时间:2012-03-16 08:39:13 打印 字号: | |
  3月14日,岳阳县法院对被告人易某故意伤害一案公开审理,判决被告人易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赔偿被害人黄某、易某各项经济损失9288元。

  事情缘起于一小块山地,被告人易某与同村易某某两家的自留山是紧挨着的,但是双方对其中的一小块山林存在争议,均认为是自家的,多次把界桩与界线移来移去,并彼此心生不满。2011年12月间,被告人易某在该处有争议的山上砍了一根松树搬回家,放在自家地坪里。12月19日,易某某从岳阳回家听到传闻后到山上查看,发现松树被砍,就与妻子黄某来到被告人易某家地坪里,在树堆中找到了那根树,准备搬回家。被告人易某见状出来阻止,双方发生争执与打斗,期间被告人易某拿起一把锄头将旁边的黄某挖伤(经鉴定为轻伤),后事态在邻居的拉扯制止
来源:岳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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