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的老王非常后悔自己贪图便宜,可惜悔时已晚。
2011年12月25日,被告人老王来到岳阳县人民医院购药,当来到该院住院部大楼前坪时,看见一台红色五羊本田摩托车停放在此,且摩托车未上锁,又周边无人,老王顿起盗心,将摩托车推出医院,后来到附近一家摩托车修理店将车发动后盗走。失主罗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盗后即召集朋友四处帮忙寻找,当日下午,当被告人老王骑摩托车外出时,被罗某等人发现后将其抓获并报警。经岳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老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盗窃罪,遂依法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