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启动了庭前调解程序,迅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使受害人及时得到了赔偿。
2011年3月,钟某驾驶电动车并搭乘彭某由湘阴县文星镇湘杨路上湘江大桥环岛逆向行驶至转盘与新世纪大道接口处地段时,与在环岛内正常行驶的由肖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彭某与钟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湘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122事故处理中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钟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肖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彭某认为她在这次交通事故中受伤是因为钟某和易某的交通违法行为所致,故钟某和易某对她在这次事故中所受到的损失负有赔偿义务。另外,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代肖某进行赔付。被告钟某、肖某、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告彭某受伤的事实均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主张的损失过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减。
湘阴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考虑到原、被告对本案的案情事实均无异议,且本案标的较小,为尽快化解纠纷,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诉累,使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承办法官迅速启动了庭前调解程序,多次与各被告沟通,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在承办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确定了各被告的赔偿责任,并迅速将赔偿款执行到位,使受害人得到赔偿,病情得到了及时救治。
至此,本案已调解结案,湘阴县人民法院再次充分运用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工作机制,快速有效地解决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