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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男方入赘女方家 土地征收补偿款该不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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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喻建伟 熊佐  发布时间:2012-03-20 10:52:47 打印 字号: | |
  前不久,湘阴法院长仑法庭审结一起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权纠纷案件,该案的审结既解决了当地集中起来的矛盾,又维护了当地社会的稳定,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黎某父母一直居住在某村九组,黎某出生后也一直居住在某村九组,该九组共有住户25户。2010年11月29日,原告黎某与本案另一原告张某在湘阴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家庭约定张某到黎某家落户。 2011年1月12日,张某在湘阴县公安局长仑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将其户口从原籍河南省迁入湘阴县某乡某村九组,原告张某迁移户口的行为当时得到了某村村委会和某村九组的住户签名同意。2011年4月份左右,某村九组部分集体土地被政府征收,6月份组上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在组上分配该土地征收补偿款时,两原告被排除在组上应分得土地征收补偿款人员之外,经被告某村九组以代表会议的形式形成的分配方案确定享有分配权的该组成员人均分得5800元,两原告认为组上未向他们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黎某出生后一直居住在某九组,婚后其丈夫迁入其户口所在地,这种做法符合婚姻法“结婚后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之规定,因原告黎某从出生后一直居住在某村九组,婚后户口亦未迁出,其从出生到目前为止一直在某村九组生产、生活,且原告黎某结婚后在其丈夫张某原籍住所地亦未取得承包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某村九组作为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加之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婚后男方落户到女方家,理应保留女方原有的承包土地,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故原告黎某理应享有某村九组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权。对于本案另一原告张某,虽然其与原告黎某结婚后将户口从原籍河南省迁至女方黎某家符合婚姻法之规定,但其户口是在2011年1月12日迁入某村九组的,某村九组集体土地被征收是在2011年4月份,原告张某户口迁入某村九组至某村九组集体土地被征收的时间很短,且其以前在某村九组从来没有履行过组上相关义务,并未在某村九组长期生存、生活并依靠组上土地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另外,原告张某落户至某村九组虽然经过组上各户的同意,但原告张某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某村九组各户明确承诺张某户口迁入该组后即与组上其他成员一样享有同等权利。综合来看,原告张某仅户口落在某村九组,但仅凭户口不能作为确认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权的唯一依据,故法院在本案中对其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权不予确认。至于原告张某在某村九组落户结婚,经过较长时间的生产、生活后,如积极履行了组上的相关义务,得到了组上大部分群众的认可,其在该组应享有的权利可由双方充分协商并依法解决。

  本案属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权纠纷案件,在我国现阶段属于比较特殊的案件,是伴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出现的,在目前这种案件数量相对前几年而言比较多而相关法律法规又缺乏明确的规定,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但这种案件既涉及到个人及群体的利益,又影响到地方经济的发展,更关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妥善处理好此类案件是人民法院不可推卸的职责,同时我们也呼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出台,让人民法院更科学地处理好此类案件。
来源: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喻建伟 熊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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