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房地产行业的兴起,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纠纷也在不断增多,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就依法开庭审理了一起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
原告王某与被告鲁某的房屋位于洛王社区某地段居民区,原告王某于2004年够买该区X栋4层住宅一套(共7层),南北通透,采光极好。被告鲁某的房屋与该楼房相邻,位于该X栋楼房的西南角。2007年,被告鲁某的房屋经鉴定为危房需就地改建,于2009年将原来2层楼房建成7层新住房。因房屋间距小,被告房屋建成后,对原告王某住宅的采光、日照带来很大的影响,双方就此事多次协商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经过经依法采证、审查后确认,被告鲁某的改建房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原告王某的采光、日照,鉴于其建房已办理相关合法手续,不属违章建筑,故不宜判决拆除,而由被告适当赔偿原告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作出由被告鲁某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