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岳阳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参与、组织地下六合彩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1年8月至10月,彭某收受下线张某的地下六合彩码单8万余元,转报给上线即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将其中的2万元码单采用中奖赔41倍的方式兑现码单,将另外的6万元码单报给上线李某(在逃),期间,被告人陈某从中收取14%的手续费后,返给下线彭某12%的手续费,自己从中赚取2%的手续费,共计获利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地下六合彩是我国明令禁止的非法经营活动,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收受地下六合彩码单达8万元,从中渔利2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及法庭上的认罪态度,遂依法判处上述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