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法院长仑法庭判决一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
原告刘某某一直未婚,他2000年入伍,2003年退伍,现住某省某市。被告邵某与案外人刘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恋爱后因刘某当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便冒用原告刘某某(与刘某系堂兄弟关系)之名,于2004年某日持原告刘某某父亲提供的刘某某身份证原件和被告邵某一起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书。随后,被告邵某与案外人刘某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2011年某日,在原告刘某某从外地回老家省亲时方知此事,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其与被告邵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长仑法庭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议庭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邵某没有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行为不符合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他们之间没有建立真实、合法的婚姻关系,案外人刘某在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形下,持原告刘某某身份证件与被告邵某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并取得结婚证书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故原告刘某某请求宣告他与被告邵某之间婚姻关系无效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本案中刘某冒用其堂哥刘某某的姓名,与邵某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既违背了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也是对其堂哥刘某某姓名权的侵犯,法院依法宣告刘某某与邵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维护了刘某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