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李某在本县经营一家干货店,张某经营一家小餐馆,张某常在李某店中进货,欠了张某货款四万元。2011年3月,李某干货店亏损,遂将张某的四万元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向某,同时通知了张某。该款后经向某多次向张某催讨,张某已货款计算错误为由迟迟不肯还款,向某无奈,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
接到本案后,主审法官在给该案定案由时左右为难,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是应定为债权转让合同。持该意见的法官认为,李某与张某是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因李某与向某的债权转让关系终止。向某现起诉张某,是因为债权转让发生后,张某不履行相应的义务而引起的,所以该案应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二是应定为买卖合同。持该意见的法官认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因债权在转让过程中或转让后因债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的纠纷。李某与向某才是债权转让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该债权转让现已完毕,该债权最初是因买卖关系而引起的,债权转让并未改变其性质。现向某起诉张某,是因为张某对原合同的履行持有异议,所以该案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第70项“如果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债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则应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如果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原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则案件诉讼标的是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按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根据该规定,该案案由最终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