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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肉至亲起纷争,法官调解增情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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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均成 邹方全   发布时间:2012-03-27 08:53:20 打印 字号: | |
  父母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女儿由母亲抚养,现因教育费、生活费激增,母亲无力承担,女儿遂诉至法院要求父亲追加抚养费。近日,平江县法院长寿法庭成功调解这起抚养费纠纷案,由父亲一次性付给女儿抚养费17000元,欲割裂的亲情得以修复,父女情意浓浓。

  原告方某某的母亲方女士与被告方先生于1995年登记结婚,1998年1月生下原告,方女士与方先生因感情不和于2006年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女儿方某某由方女士抚养,方先生每年支付抚养费1000元。离婚后方某某跟随方女士生活,现读初中二年级,学习成绩很好,但因在学校寄宿,生活费较高,而方女士打工收入微薄,无力承担女儿的生活费,方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方先生追加抚养费。

  考虑到原、被告系父女关系,一判了之易割裂亲情,故长寿法庭在受理之初便确立了先行调解的思路。受案后,法庭立即组织被告和原告的全委托权代理人方某中(系原告的舅舅)进行庭前调解。被告认为当时离婚时已在协议上约定每年给付抚养费1000元,应按协议上的约定履行,并强调自己现在经济较为困难,无力负担;方某中表明现在方某某是跟随其生活的,学费、生活费等开支较大,方女士打工月收入只有几百元,虽自己经常接济原告,但方女士的负担仍很重、生活艰辛,而且原告成绩很好,明年即将读高中,到时开支将会更大。针对这种情形,法官立足亲情,从情理上说服被告,讲明方某某现在正是需要抚养的时候,被告如果支付了抚养费不仅能供女儿正常读书,使她有一个美好的前程,而且能改善父女的关系,增进感情;并耐心向被告释法明理,告知其虽与方女士离婚,但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过低,而方某某现在正常开支增大,作为女儿方某某有权要求被告追加抚养费。经过近两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协议,由被告方先生一次性付给方某某抚养费17000元。3月23日上午,承办法官与方先生一起到方某某某就读的学校将17000元交给方某某和方某中手中,方某某抱着方先生亲切地说:“一定要好好读书,将来多报答爸爸。”,方先生眼睛不禁湿润了,流露出满脸的幸福。看到父女俩这一温馨的画面,承办法官心里也感到暖洋洋的。
来源: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吴均成 邹方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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