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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审判管理重点应立足于管理、指导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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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中书 吴晓君  发布时间:2012-03-27 10:23:22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主要工作,随着新形势发展,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所面临的各类案件越来越复杂,工作人员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审判管理的难度和重要性越来越突显,这要求审判管理与审判工作相匹配,在服务于审判工作的同时,更要全面、有效地管理、指导审判工作。完善审判管理将是当今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如何完善审判管理工作,笔者谈几点初浅看法,仅供参考。

  一、服务审判工作,应注重抓管理。

  审判管理是一项流程管理工作,与审判工作相辅相成,是融入到各个庭室审判工作之间的庞大经脉系统,联系着法院审判工作的方方面面,是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部分。但在当前的基层法院中,还普遍存在审判管理职责不清,功能片面化等诸多问题。

  审判工作与辅助工作,业务工作与管理工作功能交叉、管理不畅。一般情况下,审判庭职责就是开庭审案、合议、裁判,但目前许多程序性事务工作仍由其他非业务庭室去开展。如各类案件的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审判时效、审中督查、结案归档等;庭室基本上不参与程序性事务的管理。以上现象存在的主要原因也因为先进快捷的网络办公机制尚未建立,造成了工作上的诸多不便。现在基层法院大部分的审判流程管理职责都赋予了审判管理办公室这个非业务庭室,大部分的审管部门也只是负责案件的收、结案,调解率、当庭宣判率、执行和解率等一些宏观统计,功能仅限于片面的数据,工作范围、工作内容远没有涵盖审判流程管理的全部内容,如案件的处于何种审理状态、具体的案件证据材料、结案判决的内容等,都是审管办平时不曾管理的,也是力所不能及的细节方面,这些细节方面的内容只有案件的承办法官最清楚,只能要求办案人员自己来完善各个案件的细节,才能达到根本意义上的案件管理。所以,案件审理的一些程序性事务及一些辅助性工作应归口到各个庭室自行管理,这样才能使案件更加的详细具体,便于管理。审管办应摆正自身位置,自己虽是非业务部门,却要管理业务部门,一是审管办工作人员自身要熟悉业务,不要搞外行领导内行,要抽业务精英到审管办工作。二是要在全方位服务审判工作的同时抓好审判管理工作。

现在高院推广的数字化网络办公系统对审判管理有着强大的支撑作用,是审判管理重要的依托。智能化网络建设贯穿于审判管理的全过程,它能实现科学管理,提高审判综合水平。现在各个地区都开始运用数字化办公系统,用来实现网络化办公,网络技术将会提高我们对审判管理的效能,完善案件的管理。

  二、服从审判工作,应注重指导性。

  实践中一些法院审判管理的浪漫主义倾向比较突出,过分夸大审判管理的作用,甚至以审判管理代替程序规范,忽视或者弱化诉讼程序的决定意义,本末倒置;有的审判管理异化为单纯的考核排名,搞数字游戏;有的审判管理异化为纯粹的指标管理,不了解审判管理丰富的内涵,使复杂的审判行为简单化,忽视了诉讼过程的人文精神和价值诉求,忽视了交往对话与正义理性这一诉讼本质,扭曲了司法管理者、司法决定者和诉讼参与者的行为等等。要从人民司法的目的、功能和要求出发,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遵循司法规律,努力提升审判管理的理性化、人文化、协同化和低成本化,不断探索建立审判管理工作新秩序,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好以下关系。

  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审判管理与审判独立的关系。审判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也决定司法管理的临界线。要按照独立优先的原则,划分审判与审判管理的权力边界,审判管理要恪守谦虚、适度、自限的品质,切实维护审判独立。审判管理作为法院内部监督的一种工作机制,对于司法公正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但是必须承认,这种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因为司法工作自有其内在规定性,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十分复杂,许多问题不是通过改进和加强内部管理能够解决的,需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需要从立法、体制、机制、诉讼程序到人(法官)进行战略思考和综合配套改革,需要经过长期奋斗和不断积累。因此,既要摒弃审判管理虚无论,也要破除审判管理万能论正确认识审判管理的指导性与审判工作的实践性的关系。

  三、指导审判工作,要注重全面协调。

  审判管理,工作内容不仅仅在于统计,更多的是要具有工作指导性,时刻了解审判工作的动向,发现问题应积极解决,在服务审判工作的同时,更注重指导审判工作的全面协调。

  在审判管理中发现较严重的问题就是超审限结案问题。这一现象便反映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出现的许多延期问题,一个案件在排期、文书送达、保全、庭前调解等环节中如果存在流转时间长的现象,那么就会致使部份案件移送迟延、审判人员开庭准备时间短、审判庭随意更改开庭时间和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开庭后何时合议、何时撰写法律文书、何时送达法律文书、何时结案归档等等诸多问题的迟延,这些在审判过程中的问题,未有专门的监督体制,以至于多数案件随意延长审限,未延长审限的,出现的后果就是超审限结案。

  怎样协调这方面的工作,即要保证案件质量又要能及时结案,现在仅仅靠审管办的监督管理是远远不够的,目前,我们诉讼进程所涉及到的程序事务从开庭审理到宣判至最后的归档,每个程序环节未能将其置于公开透明的监督之中;有关审判时限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仅限于不超审限的监督,审判庭与审管办衔接不够,每月就只有一次报结案数据的联系,其他与案件内容相关的更具体的情况,审判管理部门无从知晓。这也强烈需要我们建立全面协调的监督模式,审管部门进行指导,将监管视线前移,实现从注重审判结果向注重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的转变,使业务部门审判工作与审判程序管理权合为一体。将审判管理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分类指导,全面协调新机制,防止审管办变成数据统计办、上下说情办,把审管办变成法院审判工作的管理者、指导者、协调者,变成审判事业的参谋长。充分抓好科学化管理,统一规范化管理,从源头上保证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使审判管理更加具体真实,建立起真正公正高效的审判秩序。
来源:汨罗法院
责任编辑: 杨中书 吴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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