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汨罗法院就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0年9月至2011年2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某伙同曾某(已判刑)、翁某(在逃)等人,采用自制“T”型起子撬电门锁,用铁棍、月牙扳手、液压钳等工具撬大锁的手段,在汨罗市城区范围盗窃摩托车五台,价值8850元,其中被告人廖某某分得赃款700元。2011年10月24日被告人廖某某主动到汨罗市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廖某某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系共同犯罪,在盗窃摩托车的作案过程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而被告人廖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在犯罪以后主动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属自首,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