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汨罗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因感情纠纷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2011年11月21日,该案被害人许某某怀疑其女友与被告人李某某在汨罗市“好又来”旅社开房而心感气愤,当日晚19时许,许某某在“好又来”旅社找到了被告人李某某与其理论并发生纠纷,被告人李某某从旅社厨房拿来一把菜刀朝被害人许某某头部连砍两刀致其受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考虑到被害人许某某在该案的起因上也有过错,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应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