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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强行送货受伤 请求赔偿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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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熊佐  发布时间:2012-03-29 08:49:52 打印 字号: | |
  黎某某系一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作坊的经营者,徐某某是其所雇佣的民工,在其花炮厂从事开车送货、打杂工作,在人手忙不过来需要临时喊人帮忙送货时,黎某某明确要求徐某某不能喊徐某以外的任何人帮忙开车送货,徐某帮忙送货无固定酬劳。2011年元月11日晚7时左右,被告徐某某请徐某送货,俩人准备各开一辆已装好货的机动三轮车往屈原农场五分场送货,该车属黎某某所有,徐某某驾车在前,徐某驾车在后,此时,原告田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证、行驶证)找到徐某,向其提出由他开车去送货,以赚点烟钱,被徐某明确拒绝,原告便从徐某手中强行取下钥匙,将徐某从座位上拽下,开车前往屈原农场,当车行驶至屈原农场五分场地段时,因驾驶不当该车后轮突然偏离路面,致使左手碾在路边树上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田某某找黎某某、徐某某要求赔偿未果便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在田某某向徐某提出由他开车送货时,徐某明确表示了拒绝,徐某系徐某某经黎某某认可临时喊来帮忙送货的人,而徐某某又是受黎某某雇佣,且在此之前,黎某某已明确要求徐某某在人手忙不过来时只能喊徐某帮忙,不能喊其他任何人帮忙开车送货,故田某某的帮工行为是在黎某某明确拒绝的情况下进行的,徐某某和黎某某对田某某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并无过错,田某某请求黎某某与徐某某赔偿其损失无法律依据,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熊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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