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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家庭,缘尽要离婚;情法并用,感动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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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杰  发布时间:2012-03-30 08:26:18 打印 字号: | |
  “他不给我10万元,我就要杀了她们母子三人”,被告周某在法庭咆哮到。近日,梅仙法庭受理了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离婚一案,因周某自2006年以来一直抚养杨某的两个婚前子女,面对杨某起诉离婚,周某情绪异常激动。

  杨某与周某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年底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共同抚养杨某婚前两个子女,没有生育共同子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周某认为杨某欺骗了他的感情,并且为其婚前两子女付出了很多,坚决不同意与杨某离婚,就算离婚也要对方赔偿自己六年来抚养两个子女的损失。针对本案的特殊性,法官耐心仔细的做起了双方的工作。向杨某说明本案的法理,婚姻期间不管子女是不是自己亲生的,但是作为继父子关系是有义务抚养小孩的。同时向周某解释本案的情理,杨某在这次婚姻中确实付出了很多,现在双方缘分已尽,但是从人情上讲,应当适当补偿杨某。最终在法官真诚的调解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婚前两个子女由原告抚养,原告一次性给予被告经济帮助29000元。

  在基层法庭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面对法理的刚性与情理的柔性,对个别难以调解的案件,我们应当采取情理法理并用,用真诚感动当事人,让当事人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互让互谅,从而达到调解结案的目的。
来源: 梅仙法庭
责任编辑: 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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