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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弟作业受伤 师傅有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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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熊 佐  发布时间:2012-04-05 14:54:12 打印 字号: | |
  2010年春节后,田某经人介绍随钟某某学徒学习电梯安装相关技术,商定每月由钟某某支付他1000元的工资,吃住均由钟某某负责。2010年4月12日上午,钟某某请的师傅安排田某去电梯箱上面拿作业工具,田某在一楼碰到一个员工要去九楼,他顺便把该员工送到九楼,然后准备去电梯箱上面拿工具,因为他当时在九楼,必须把电梯停在八楼才能够到电梯箱顶上去,电梯箱很高,停在八楼时其顶部与九楼地板只相差30公分左右,所以他把电梯箱停在八楼,然后用钥匙打开九楼电梯门,但是忘记按下电梯维修开关,在正常情况下,如果按下维修开关电梯会停止使用。门打开后,他一手抓住电梯上面的吊绳,一手准备去按电梯箱上面的指示灯,同时一只脚准备往电梯箱顶部上踩,此时身体已经发生倾斜,重心已转移,但另一只脚还在地板上。正在这时,电梯突然下降,他就跟着电梯一起下降,手没抓稳跟着一起下滑,但并未接触到电梯顶部,当电梯停在一楼时,他身体继续下落,然后撞到电梯顶部后反弹,从电梯与墙壁之间的缝隙中继续往下掉,电梯底部与一楼地板相平,但电梯下面仍有一个空洞(操作洞),该洞是电梯工作人员调试电梯用的,里面有个弹簧,此时电梯底部与弹簧接触,最后他掉落到该操作洞里,造成全身多处受伤,随即由钟某某送往深圳市某人民医院就诊,用去数千元医疗费,病情稍稳定后转往湘阴县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出院后田某请求钟某某赔偿其损失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学徒田某按照师傅钟某某的指派完成相应的劳务工作,师傅钟某某以传授技术、提供食宿和每月支付1000元工资作为报酬,学徒田某受到师傅钟某某的指挥、监督,田某与钟某某系典型的雇佣关系。田某在进行劳务作业的过程中受伤,钟某某作为田某的师傅,未能尽到监督和安全防范之责,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田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从事电梯安装工作的学徒,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缺乏自我保护和安全防范意识,因疏忽大意而忘记按下电梯维修开关,从而导致意外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适当减轻钟某某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对田某的损失判决由田某承担一小部分,钟某某承担另一部分。
来源: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常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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