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裴某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判处拘役四个月。”主审该案的廖法官当庭作出宣判。
4月1日上午,在岳阳汽车站旁,成百上千的市民群众旁听了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岳阳市城区范围内首例涉及醉驾入刑的宣判案件。在五里牌办事处和运通街社区的积极配合下,这次的“法律进社区”活动起到了很好法律宣传效果,市民群众拍手称赞。据了解,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今年将“法律进社区”作为工作重点,主动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疾苦、把执法过程变成服务群众的过程,不断提高广大市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保持普法宣传工作的连续性。
案件情况:2011年12月11日18时30分,被告人裴某与几个朋友在该市湖滨某餐馆吃饭。好友相聚,自然免不了喝酒,酒桌上才能谈出真友谊,于是大家一起喝了几瓶白酒,这一来二去的裴某自是没有少喝,临近结束,裴某临时有事,开着摩托就走了。裴某很清楚喝酒不能开车的道理,但是几杯酒肉下肚,胆子就大了起来。于是,被告人裴某醉酒驾驶湘XXXXX号两轮摩托车,沿该市求索西路由西往东行驶,行至颐而康保健中心路段时,将由北往南横过马路的行人胡女士撞倒,并造成胡女士轻伤。后经司法鉴定检测,裴某血液酒精含量达104.6mg/100ml。他不曾想到,就因为贪恋杯中之酒,接下来将面临的是4个月刑拘。
近年来,无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酒后乃至醉酒驾车的违法犯罪时有发生,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行为人酒后驾车存在侥幸心理,其行为对他人生命财产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法官提醒,“拒绝酒驾,遵纪守法”,万不能抱着侥幸心理去打“擦边球”,危及公共安全的同时,更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