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兄弟二人,老二结婚之时,因未达法定结婚年龄,便持其兄长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老大结婚之时,因其身份信息在婚姻登记机关有结婚登记,故其冒用其弟身份信息结婚,其后各自生活了数年。今年,因发现身份与结婚登记不符造成诸多麻烦,便到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定夫妻关系。该案原、被告并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没有建立真实、合法的婚姻关系,原被告冒用他人名义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是错误的,原告请求宣告与被告婚姻关系无效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