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院成功调处一起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件,并已执行到位。
原告徐某某诉称,2009年8月,他与被告吴某某经共同协商,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他按约完成了工程任务并交付使用,而被告吴某某除已向其支付的100000元外,即以工程结账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他多次找被告催要该款,开始被告还与其有电话联系,后竟突然失踪,根本无法找到其人,他无奈之下只得寻求法律帮助。本院受理后,经过多番打听和查找,并多次上门查看,才与被告联系上。经过办案人员多次与其做工作,向其摆清事实,阐明法律关系,并说明法院办案的程序与方法,被告吴某某终于同意与原告和解处理,并在调解书送达之后不久将工程款支付到位。
调解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重要手段,是解决矛盾的根本方法。作为法官,应当充分树立调解优先的工作理念,加大案件调处力度,从根本上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