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超过诉讼时效起诉,七旬老妪输掉官司
分享到:
作者: 宋红燕  发布时间:2012-04-10 09:32:1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南江法庭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七旬老妪陈某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2009年2月28日,被告邹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S306线由南江往岳阳方向行驶至平江县板江乡路段时将年近七旬的陈某撞倒,造成陈婆婆臀股骨受伤的交通事故。陈某受伤后,立即被人送往治疗。2009年3月13日,陈某因行动不便,委托其儿子李某去交警队调解,后经交警大队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约定由邹某一次性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20000元。协议签订后,邹某按约支付了赔偿款。

  2012年3月7日,陈某却又拄着拐杖步履蹒跚地走进南江法庭,情绪激动地指着自己受伤的腿不断地说:“我要撞我的司机邹某赔钱,现在我都残疾了,什么都做不了,衣食住行都是儿子、儿媳照顾,这样下去以后的日子可怎么过啊?”陈某坚持要起诉邹某要求其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9200元,陈某心急如焚,希望法院尽快帮助其讨回公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之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庭审过程中,邹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并提交了调解协议书,原告陈某并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曾向邹某主张过赔偿事宜。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身体受到伤害,伤情明显,其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但双方在达成协议后的三年内,陈某并未再向邹某提出过赔偿请求。经本院查明,本案诉讼时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因此,本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法律的规定,本案陈某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本应得到相应的赔偿,但是却因为自己怠于行使权利而输掉了官司。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谨记:“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助睡眠人。”
来源: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 宋红燕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