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9年起,为有效促进司法改革,切实提高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三个《五年改革纲要》都将审判管理工作摆在了极其重要的位置。而全国各级法院也在审判管理体制,审判管理方法等方面作了大量的研究与实践,取得了一系列的优异成果。但是,就各方面来看,目前我国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着眼的仍然是“管理”二字,过多的局限于公共行政管理甚至是企业管理的借鉴和运用,而《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中早就指出:“审判工作的行政管理模式,不适应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严重影响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审判管理工作行政化,违反审判工作的规律,影响公正、高效处理各类案件。对于通过审判管理工作服务于审判工作,服务于审判庭室,服务于审判人员这一审判管理工作的内涵要求目前使力甚少,这也使得审判管理工作在实践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审判管理工作轻视“服务审判”而存在的问题
首先,过多的注重审判管理工作的管理职能而轻视服务职能与司法改革强调审判管理发展的目的背道而驰。审判管理工作的方向应该是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以审判质量评估为导向,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坚持严格、科学、规范、高效和能动管理的基本要求,通过为审判工作服务、为群众诉讼服务、为法官办案服务,以达到提高法院法官与执行人员的司法能力和促进公正高效的司法结果,并最终将司法为民践行在每一处法院活动中的目的,这也是提升管理效能,探索构建科学、完备、有效的符合法院工作特点的审判管理体系的最终目的。而通过对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效管理中的简单数据来体现审判工作优劣的管理模式只是其中一种较为表面的形式,也可以说这种对数据的统计应该只是服务于审判工作的一种手段,但是在一些法院,审判管理沦为了简单的考核标准与数字排名,这样将它作为审判管理工作的重点甚至是全部是远远达不到司法改革所要求的目的的。
其次,过多的注重审判管理工作的管理职能而轻视服务职能对于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作用有限。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经济的飞速发展与人民自我维权意识的迅速提高造成目前法院工作愈来愈繁重,在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短时期内得不到改善的情况下,通过法院自身的工作潜力挖掘特别是审判管理工作的改进来提高审判效率是最为行之有效的方法。但是仅仅强调审判管理工作的管理职能,将一些条条框框加之在办案人员的身上,单纯地约束办案人员的行为,在很多方面都限制了办案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一些法官认为“管理是虚、办案是实”,被繁重的案件围绕又被审判管理的考核约束,不自觉的抵制审判管理,使得某些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反而得不到更有效的处理,影响甚至是降低了审判效率,这种情况时有发生。
再次,过多的注重审判管理工作的管理职能而轻视服务职能不利于法官个人的发展与提高。审判工作是法院的核心工作,占有不可替代的核心地位,审判管理工作应该无时无刻都围绕这一核心开展,而法官作为审判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就应该成为审判管理工作的服务对象。如果过多的注重审判管理工作的管理职能而轻视服务职能只会使得法官处于被动管理地位,他不会也不能从根本上认识审判管理重要性,这样就造成法官在审判工作中不是积极主动地按照审判管理所规定的要求去做好,而是被动的甚至是被迫的去做,不少法官感到按审判管理要求操作工作量明显增加,对审判管理的约束考核模式不适应、不习惯,感觉时刻带着“紧箍咒”办案。只有转变审判管理重管理轻服务的工作机制,找准审判管理的定位,变管理为服务、变加压为帮助,将服务于法官办案和法官自身的发展摆上首要位置,才能从更高的层面去促进法官个人和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
最后,过多的注重审判管理工作的管理职能而轻视服务职能不利于更好的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人民法院所有工作的落脚点都是为人民司法,只有切实有效的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能体现法院工作的成果,审判管理工作也不例外。如果审判管理工作仅仅着眼于内部管理而不能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那么可以说审判管理工作的开展就失去了滋生的土壤。在一些法院进行审判管理工作试点的过程中,已经有一些成功的经验,他们将审判管理工作与服务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有机结合起来,极大的方便了人民群众的诉讼,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赞赏与推荐,这也将是审判管理工作未来的发展方向。
服务性审判管理机制的一些构想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过多注重管理职能而轻视服务职能的审判管理机制存在许多问题,那么将审判管理工作的着力点放回服务职能就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怎样突出审判管理工作的服务性,从而推动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构建公正高效的审判秩序,更好的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呢?笔者有以下几点构想:目前人民法院从事审判管理工作的主要是审判管理办公室,在很多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又与审判监督庭是重合的,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审判管理办公室与审判监督庭都承担着相当重要而又繁杂的任务,那么调动人力、物力等各个方面的资源增加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力量是不可避免的,只有解决了这一前提条件,才能谈到通过一系列措施来保障审判管理办公室有效推动服务性审判管理机制的发展。
首先,审判管理工作不应该再仅仅是通过一些数据标准来考核法官的审判工作,而应该是通过创新工作理念和方法采取措施来提高法官的审判工作效率。第一,审判管理办公室可以通过统计以往的数据来对某些疑难复杂案件、发改案件等影响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的案件进行研究、探讨,总结行之有效的处理方法,形成本院处理这类案件的具有规范性指导意义的判例,为办案人员办理这类案件提供参考,也就是对审判工作进行宏观的指导而不是个案的督查;第二,通过每月、每季、每年的统计报表反映出来的审判过程中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地、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不但为法官办案提供指导,也为院领导把握本院审判工作的动态从而为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参考依据;第三,对法官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要积极帮助分析解决,同时又要避免干扰法官依法独立办案,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第四,定期与一线的办案人员沟通交流,及时的将办案信息反馈给法官,帮助法官改进自身能力上的短板,同时引导法官正确认识自己的个性特点,扬长避短,更好的处理案件。
其次,审判管理工作应该采取措施来帮助法官导正办案作风和为法官个人的奖励评优提供具体依据。要把审判管理的目的定位于提升法院审判工作的质效,而不是以出现了问题就追究责任、处理有关人员为目的,这也是尊重法官职业地位的表现。要客观地对待审判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例如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可以抽查旁听某些案件的庭审,发现了庭审过程中的问题就要以积极的态度加以引导解决,消除部分法官头脑中固有的“管理就是挑刺,管理就是约束,管理就是设障”的思想,消除管理与法官的对立。同时,审判管理要建立科学的法官考评制度,多设正面的积极的指标,为法官个人的精神物质奖励和职务晋升提供具体依据,而不是单纯的设定“红线”对办案瑕疵进行惩处,要将优秀法官作为先进典型向上级领导推荐,这种重视法官的发展与提升,推动法官积极主动办案的服务性审判管理机制也体现了法院工作的以人为本。
最后,未来的审判管理工作不仅要能够辅助法官办案也要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帮助。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短期内得不到有效解决,有些法院通过创新思维,将一些辅助性事务交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办理,使得案件承办法官从繁杂的审判辅助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更多的精力在案件审判上,取得了不错的成效。而且,审判管理说到底还是一种内部性工作机制,它对于促进公正司法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因为缺少外部监督,具体来说也就是因为缺少与当事人的沟通交流而不能更好的发挥其效力。当事人对案件的办理过程在很多时候是被动的,一些应该公开的信息当事人不容易了解到,而在某些地方法院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当事人可以轻松的查询到自己想要了解的案件办理情况,极大的方便了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然,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审判管理办公室要承担上述责任还力有不逮,但是这必将是服务性审判管理机制未来的发展方向,也必将实现。
审判管理既体现为一种管理,也体现为一种服务,管理和服务是审判管理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服务集中体现了审判管理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的本质属性,管理则是审判管理取得效果的必要保障。笔者相信,构建以提升审判质效、服务审判需要、支持审判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服务审判工作为宗旨的服务性审判管理机制将是推动公正、高效、为民司法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