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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踏勘现场释法、鱼塘侵权二案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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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启宇文、彭翠婷  发布时间:2012-04-10 09:44:4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岳阳县筻口镇老街村的黎敏迟老人在家里收到了由镇领导送来的一万元补偿款。自此,黎老因承包鱼塘而与镇政府、两所学校、工商所、供销社等五个单位之间发生的撤销权纠纷、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因法官多次电话协调,并踏勘现场释法,终以一案和解撤诉、一案调解的方式结案,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2004年1月4日,黎老与所属老街村4个及邻村1个共5个村民小组签订了一份鱼塘承包合同,期限自2004年农历春节起至2009年农历年底。因集镇发展,部份生活用水流经承包鱼塘。承包期内,每年夏、秋季节有死鱼现象,数量不一。黎老多次找镇政府投诉,均无结果。2009年6月,黎老终于与代表各排污单位的镇政府签订了支付补偿金5000元的“鱼塘补偿协议”。承包期满后又续租,黎老申请渔政部门对其鱼塘损失及其水质进行了评估、鉴定。2010年11月19日,黎老把向鱼塘排放生活用水的该镇中心学校、中心小学、镇工商所、镇供销社等4家单位推向被告席上,以环境污染侵权为由要求赔偿损失;当地法院将镇政府追加为共同被告,并以黎老已与镇政府签订了补偿协议为由,对侵权纠纷一案裁定中止审理。黎老又以“鱼塘补偿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诉请撤销鱼塘补偿协议。当地法院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公平原则,且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依法判决驳回了黎老的诉讼请求。黎老不服一审判决,以协议显示公平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时,合议庭方才知道黎老今年62岁,有视障,左眼完全失明,右眼混浊而弱视;有肢残,左臂全义肢,右手仅四指;有听障,为庭审还请了一个信任、热心的老乡做助听兼翻译;妻子有间歇性精神障碍,妻娘家跨省;夫妻膝下无子女,这是一个极其特殊的弱势家庭。通过庭审调查,镇政府并非污染侵权的责任主体,而黎老与镇政府签订的补偿协议并未违反公平原则,也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在撤销权纠纷中驳回黎老的诉讼请求,处理恰当。面对这样的当事人,合议庭没有就案办案,简单地维持原判,结案了事。即使年底有结案压力,民二庭想得更多的是通过这个案件的处理,如何能帮一下这个长期处于困境中的老人,既要将案件协调好,又看党的救助政策是否用好了。故案件的处理力度与焦点悄然转向了案外,能否从案外来找寻与思考案件的突破口。

  在组织协调前,合议庭发现黎老身残志坚,虽不能从事一般的农活,但从80年代初就一直在从事养殖;考虑到黎老的家庭状况,无儿女、身患残疾,家中还有老父亲和智障妻子需要赡养与扶养,为让黎老一家今后的生活有个保障,我们先后联系县、镇民政救助部门,了解相关政策。经过协调,当地民政部门表示,黎老个人已办理农村“低保”,其家庭符合“五保户”的申请条件,本人提出申请,即可予以办理;其妻子也符合农村“低保”政策,申请即可办理。

  合议庭分别联系双方当事人,并建议黎老主动与镇领导沟通一下,看分歧大小。双方面对面沟通后,差距尚大。我们打开思路,联系撤销权纠纷一审承办人,询问案件的背景;并通知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中止审理的一审承办人,由其负责通知该案的五位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共同到镇政府进行协调,力争两案一并协调处理。因县“两会”期间,主管镇领导及主要负责人均在县里开会。合议庭趁热打铁,建议镇政府另派一位镇领导参与协调。2011年12月30日上午9时整,我们与侵权纠纷案中止审理的一审承办人、撤销权纠纷及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二案的五方当事人及代理人、黎老所在村组负责人近20人在镇政府准时集合。集合后,与会人员共同到鱼塘现场踏勘,增加了对排水沟、鱼塘的感性认识。合议庭还组织大家一起到黎老家里去看一看,在村口遇上与黎老同住的97岁老父亲,在家里看到了其智障的妻子。此后,大家坐下来,面对面进行了沟通与协调。协调会上,镇领导、村组与学校负责人也表示,出于人道主义,他们愿意以献爱心的方式为黎敏迟一家人进行捐助。由镇政府与黎老达成和解协议,由镇政府再补偿一万元给黎老,黎老在撤销权上诉案中撤回对镇政府的起诉;由当地法院将环境污染侵权案恢复审理,并制作调解书,黎老撤回对镇政府之外其他当事人的起诉。而镇、村领导也承诺,只要黎老提出有关“五保”、“低保”的申请,一定会将党的救助政策尽快落实。自此,两个不同的案件在两个法院分别同时审理,因一次成功协调而同时审理终结,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促和谐的办案效果。
来源:中院民二庭
责任编辑:黄启宇文、彭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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