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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财骗色骗自己,最终沦为阶下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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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定中、赵顺容  发布时间:2012-04-10 14:45:21 打印 字号: | |
  2012年3月21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宾峰诈骗一案,以被告人刘宾峰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刘宾峰,化名:林志伟、陈嘉豪、陈晓辉,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修水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修水县义宁镇修江路30号,租住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嘉信广场7栋806房。

  刘宾峰自幼在江西省修水县茶科所小学上学,小学辍学之后学习开车,2000年考取驾驶执照,在外跑运输。2003年与李XX结婚。后来,刘在广东省深圳市、湖南省长沙市等地找事做,没有正当职业。自2007年2月至2011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宾峰采用伪造军人证件、吹嘘父亲是高级军官、自己是军官、港商、有公司、开名车,以赠送名车、恋爱、结婚等为幌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三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20余万元.2007年2月21日,被告人刘宾峰从湖南长沙坐飞机到江苏南京。刘化名“陈晓辉”,与一同乘坐航空大巴的被害人虞某(女,汉族,1984年9月22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德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相识。之后,俩人保持电话联系。刘对虞X讲自己是香港人,在南京市大明路宝马车4S店订了一台车给女朋友,因为要跟女朋友分手打算转赠给虞某。2007年2月23日,被告人刘宾峰约虞X一起逛街去看车。在宝马4S店,刘编造公司财务的钱一时不能汇过来,4S店需要付购置费和车辆保险为由诱使虞X交出身上的两张银行卡并主动说出银行卡密码。之后,又以手机没电借用虞X手机(诺基亚6708型,2006年购买,买价3800元)打电话为由借故离开。刘宾峰在南京市用虞X的银行卡取出现金9000元。然后潜回江西老家。2009年4月8号,被告人刘宾峰化名“林志伟”,通过刘某(被害人肖XX表妹)认识了被害人肖某(女,42岁)。刘自称是长沙市大托铺镇空军18师9团的军官,户籍在广东深圳,未婚,父母均为军人,父亲是高级军官,家庭条件很好,有公司,并出示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97438部队的军官证,向肖某表达爱意,承诺与其结婚。被告人刘宾峰多次制造自己是军官的假象,编造事实证明自己在做工程。从2009年4月13日至2010年8月21日期间,多次以开公司、工程需要周转资金、购买工程设备、工地出事故、购置门面、帮助肖的儿子择校读书、购买物品等为由骗得肖某人民币420余万元。赃款主要用于玩名车、挥霍。2011年4月27日,被告人刘宾峰化名“陈嘉豪”,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水景云天水疗中心休闲时认识被害人吴XX(女,汉族,1983年10月12日出生)。刘自称香港人,未婚,当过兵,有公司,喜欢上了吴XX,要与吴某谈恋爱、结婚。刘以共同出资开美容院为由,骗得吴某的交通银行工资卡和密码。被告人刘宾峰分别于4月29日、5月2日分5次取出工资卡里的现金25000元。2011年5月12日,被告人刘宾峰在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某宾馆居住,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宾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宾峰犯罪金额特别巨大,严重损害了军人形象,破坏了军民关系,使被害人的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败坏了社会道德,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岳阳中院刑二庭
责任编辑:张定中、赵顺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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