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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无权占有他人房屋 法院判决限期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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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斯琴 贺应征  发布时间:2012-04-11 15:32:4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原告常某、陈某、李某诉被告刘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

  三原告诉称,原告三人于2008年在公开举行的拍卖会上,分别依法竞得原供销社二门市部的三间门面及二楼住宿房各一套间,并依法取得了产权证,被告刘某系原供销社已故职工蒋某遗孀,原居住在供销社二门市部的二楼(即现由原告购买的房屋内)。供销社根据被告生活现状,结合职工遗孀安置的相关规定,给予被告相应的经济补偿和新的住房安置,但被告仍侵占原告合法财产不予返还。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占,迅速返还被侵占财产。

  被告刘某辩称,她所居住的原供销社二门市部的房屋属1989年供销社安排居住。因供销社改制、拍卖,2009年她和她丈夫的哥哥与供销社原主任姚某达成协议,由供销社在原生资部另行安排西头三间,并适当修缮,办好产权手续,另行补偿2千元。但最后只安排了两间,协议未完全履行到位。因新的安置住房未到位,她并不是故意侵占原告房屋不予归还,只要协议履行到位,她将迅速腾房。另她现居住在原告所要求的房屋内不是侵占行为,而是按供销社安排下居住,行使的是合理的使用权。

  法院审理认为,原属供销社所有的原供销社二门市部,该标的物以上下梁、中对中、由东往西方向共6缝,分缝由拍卖公司进行公开拍卖。三原告于2009年6月通过竞价最终分别拍得其中的第3、4、5缝,并于2010年8月和2011年8月分别取得了拍得的第3、4、5缝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包括上下二层)。原告三人通过拍卖竞得该房屋且办理了不动产物权登记手续,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受法律的保护。三原告作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对自己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无权占有房屋的,三原告可以要求排除妨害,其要求被告刘某返还占有房屋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被告刘某辩称,在其夫去世后,享有继续居住该房屋的继承权。但供销社的安排行为是基于该房屋属于供销社所有,其有权处分该房屋,且被告刘某家只是取得了房屋的使用权,并不是所有权,该房屋并不归被告所有。在该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动时,房屋的物权处分人亦发生变动。三原告通过合法途径已经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有权对该房屋行使权利。被告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规定,法院对此理由不予支持。另被告刘某提出,她与原供销社的主任姚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因供销社未履行到位,有权不搬出原供销社二门市的房屋。法院认为该协议是被告与供销社之间的约定,根据协议的相对性,约束的只是被告与供销社之间的行为,并不涉及三原告,该协议对三原告不具有对抗性。因此,法院对被告不同意搬出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被告刘某属于无权使用该房屋,其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将该房屋返还给三原告。综上,法院判令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应将其占有的位于原供销社二门市部门面的三间房屋返还给三原告。

  该案审结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来源: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黄斯琴 贺应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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