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越来越多,交通事故频发引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也在逐年增加且呈大幅增长的趋势。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肇事方和受害方的责任承担比例的确定是确定最终赔偿数额的关键所在,而对双方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而作出。下文就无交通事故认定书时此类案件的处理与大家商讨。
一、问题的提出
从一则案例说起:2011年1月份,周某驾驶拖拉机沿S308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为避让路右边卸货的车辆,与陈某驾驶并搭乘王某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当即向交警部门报了案,交警出警到达现场勘查,却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等费用若干。2011年6月王某经司法鉴定认定构成十级伤残。王某与周某、陈某就因交通事故致使造成的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王某遂诉至法院。因本案没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故对于本案的定性及法律适用问题,双方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属于因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当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认定书的有无不影响该案的处理,法院可以根据过错划分事故责任,从而确定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案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应做交通事故事故案件处理,而应为一般的人身侵权案件处理,按照双方过错直接划分赔偿责任。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第一种意见,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了本案。宣判后,周某提出了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驳回周某的上诉请求。本案的关键还是在于交通事故认定书。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该如何定性?机动车之间的民事赔偿责任该如何确定?
二、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从文文义上理解第七十三条,可见该条明确规定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以及责任划分所作出来对交通事故处理的一个重要依据,且该条已经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性质明确的界定为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方的法律性质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一种证据。根据证据规则,应当经过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庭审情况,判断是否采纳。因为交通事故认定属于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其证据效力较高,法院一般都会直接采用。但是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如果当事人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不予采信。
三、如何确定机动车之间的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双方过错的认定主要是依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双方事故责任的认定,从而确定双方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为交通事故认定属于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其证据效力较高,法院一般都会直接采用。通常负主要责任的承担全部损失的70%-80%,负同等责任的承担全部损失的50%。但是在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或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且当事人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法院不予采纳的情况下,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承担只能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对本案全部证据进行分析认证后,根据当事人双方在本案中的过错,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大小。具体到本文上述案件,就是综合审查证据材料,对交警部门的事故现场图及现场询问笔录结合相关法律进行分析,从而确定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过错大小,最终认为负同等责任为宜,两被告各承担损失的50%。法院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分析从而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应当承担赔偿多少损失,这是法院的职责所在。
综上所述,王某的诉求得到支持,事故双方驾驶人也承担了相应的责任。该案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正民事诉讼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很好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