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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调解”实务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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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弘  发布时间:2012-04-13 15:00:39 打印 字号: | |
  2005年10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否决了法院系统的鉴定权。因法院系统的大部分技术人员没有审判职称,不能正常转轨进入审判一线工作,致大量技术资源闲置。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以下简称“本室”)技术人员在院党委的正确领导和指引下,鼓励“本室”技术人员充分利用法院现有的技术闲置资源开展协助法官完成技术性的证据审查审核工作,解决审判人员对技术性证据认识不足的问题。在审核过程中,技术人员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大胆创新,有针对性的实行“鉴定调解”举措,积极拓展调解途径,想方设法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截至2012年3月30日止,“本室”共完成“鉴定调解”案51例,其中当事人主动放弃重新鉴定要求的案例24例,当事人达成鉴定调解意见的案例27例,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鉴定调解”的定义

  本文所指“鉴定调解”是指在审判和执行中因案件需要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法官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后将案件移送到“本室”开始,在接受鉴定申请时、鉴定程序启动前后、鉴定结论相互矛盾时、鉴定结论作出后【1】还未正式移交业务庭之前,在当事人“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下,由“本室”技术人员组织进行的调解。

   二、 “鉴定调解”产生的背景

  (一)、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在1992年的时候,为了与开展法医门诊业务配套,曾下文成立“人身损害赔偿调解中心”,可以进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鉴定调解工作,地点就设在法医室(“本室”的前身),实际上我们就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那时业务开展得很好。1993年还与华容县保险公司、华容县汽车运输公司联合下文,指定我们法医室为专门的鉴定机构,还认可我们“人身损害赔偿调解中心”作出的调解协议可以作为他们理赔的依据。那时由于成绩出色,曾还得到过中院、省高院司法技术室的表扬。为此,我们积累了一些经验;

  (二)、当前在建立和谐社会,提倡和谐司法的大环境下,在各级人民法院反复提倡“调解结案率”的情况下,“本室”在案件鉴定环节试行“鉴定调解”,充分利用调解手段,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不失为当前化解涉诉矛盾纠纷的又一创新举措,同时也使调解工作贯穿审判工作全过程真正落到了实处,全力推进了调解工作的良好发展;

  (三)、2005年10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否决了法院系统的鉴定权。“本室”技术人员因没有审判职称,不能正常转轨进入审判一线工作,致技术资源闲置。“鉴定调解”既为当前缓解了技术人员正常转轨的矛盾,又充分利用了“本室”现有的技术闲置资源,一举两得。

  三、“鉴定调解”案件的选择和做法

  各业务庭、室、局凡是需要进行鉴定、拍卖的案件,先要将相关资料移送“本室”进行审查立案,凡是属于下列情况的案件均可进行调解:

  (一)、对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鉴定结果明显,技术含量不高,常人即能判断出结果的案件【2】。例如:2011年9月民二庭移送的华容县鹏程生态养殖公司与华容县新建乡河口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华容县新建乡河口村委会在开庭时说《合同》是假的,故华容县鹏程生态养殖公司申请对《合同》上的印章进行鉴定,案件审查立案时我们技术室的同志肉眼就能看出《合同》上的印章与检材明显不同,后经召开双方当事人听证会,听证会上本室技术人员做工作,告知向法院说假话、做假证的后果,被申请人最后承认《合同》上的印章与送检检材不是同一个章所盖出的印章,原来他们村有两个公章,问题解决了,申请人撤回了申请。

  (二)、对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鉴定结论确有错误或不足,但争议焦点不大的案件。本室技术人员首先,召开双方当事人听证会,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了解当事人之间争议焦点后,技术员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从专业技术的角度做些解释,帮当事人分析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利弊和可能出现的结果;然后,针对焦点问题折中提出鉴定内容调解方案;最后,把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一致意见制作调解笔录,再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附上调解笔录给法官作为定案依据,达到双赢的效果。如:本院民一庭审理的李正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李正军不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提供的自审的医药费医保审核结果,而于2011年7月25日申请本室进行审核或重新鉴定。本室技术员按上述程序通过开听证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技术员从专业技术的角度做分析解释工作--针对焦点问题折中提出“鉴定调解”方案--制作调解笔录签名--按调解笔录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送合议庭做定案依据--达到双赢的效果。

  (三)、对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要求重新鉴定的案件,当事人有的是抱着“争口气”的想法要求重新鉴定的,有的根本无需重新鉴定却为了某种目的(如:拖延审理时间)坚持要求重新鉴定的案件。本室技术人员通过召开双方当事人听证会,了解当事人的心态和要求后,主动从专业的角度对鉴定结论做些解释,然后做好案件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告知一旦进入鉴定程序将面临审限延长,经济负担增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会进一步紧张等问题,如果放弃重新鉴定,不仅可以减少诉累,而且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通过这做法,平息纠纷,化解矛盾,最后让当事人放弃重新鉴定想法,主动撤回重新鉴定申请,从而推动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调解结案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如:本院马鞍山法庭审理的高四强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保险公司对高四强提供的法医伤残鉴定不服,而于2011年6月13日申请重新鉴定,本室技术员通过审核后认为重新鉴定意义不大,就跟保险公司做工作,但由于省保险公司坚持要重新鉴定,后通过选机构到岳阳市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维持了原伤残结论。保险公司还不服,再次于2011年8月2日申请重新鉴定,双方当事人矛盾进一步恶化。为平息纠纷,化解矛盾,本室技术员没有简单的选机构委托重新鉴定,而是在选机构的同时多次做保险公司工作,从专业的角度对鉴定结论做些解释,并邀请保险公司的领导亲自到高四强的家中看伤情,到伤者邻居家调查情况,最后保险公司放弃重新鉴定想法,主动撤回重新鉴定申请,并配合法庭调解结案,当事人握手言和,承办法官也很高兴,在调解达成协议时还特意打电话给我说:这个老大难的案子,我们做了好多工作,都无效,他们偏要拼个你死我活的,没想到你们技术室把工作做通了,谢谢你们。

  (四)、对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依现有材料无法得出鉴定结果或者无相关的鉴定机构的案件【3】。如:2010年1月注滋口法庭移送的黄光华与岳阳神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发科、宗治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湖里的鱼生病请“鱼医生”诊断后,在湖里投放了兽药“辛硫磷”用于治疗鱼病,结果造成黄光华喂养的螃蟹失收,要鉴定螃蟹失收与投放的兽药“辛硫磷”有无因果关系。案件移送后,经本室技术人员咨询专家,湖南没有这类鉴定机构,全国能鉴定的机构也仅有几家,鉴定成本相当高,而且鉴定现场因时间太长无法取样,当时放治鱼病的“辛硫磷”时又没有保存资料,国家对兽药“辛硫磷”是否可造成螃蟹死亡又没有标准,所以难以做出一个正确的鉴定结论,最后通过我们做工作,当事人调解息诉。

  (五)、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案件。

   四、“鉴定调解”的一般原则

  (一)、自愿是“鉴定调解”的首要原则。在移送鉴定的过程中是否进行调解,首先必须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解决方案,如果调解失败,仍可以启动对外委托鉴定程序。

  (二)、合法是“鉴定调解”的前提原则。调解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其他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第三人或者其他公民的利益,整个过程必须合法。

  (三)、公正是“鉴定调解”的核心原则。司法公正的关键是法官的言和行,正是基于法官地位的特殊,责任的重大,法官的每一个执法行为都会受到社会的关注,我们技术人员也不例外。百姓期盼公平和正义,法官的行为规范了,百姓就信服;法官惩恶扬善,秉公执法,百姓就幸福;法官公平正义,为民除难,百姓就满意。

   五、“鉴定调解”的完善与拓展

  (一)、加强司法技术人员进行鉴定调解的监管。

  防止在调解过程中徇私舞弊,故意损害或者偏袒有关当事人的利益。可以将参与鉴定调解的人员纳入纪检监察的监管范围,对在鉴定调解中发现有上述问题或者其他违法调解行为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二)、出台相关制度,加强正确引导与规范。

  目前,全国各地法院虽然相继有鉴定调解的报道,但在法学界还没有这方面的专门研究成果,在实践中缺少明确的规定和成熟的经验,尚处于摸索、探讨阶段,需要上级法院出台相关规定,使“鉴定调解”工作有章可循。

  (三)、创新工作思路,建立灵活多样的调解方法。

  如:利益平衡法,根据对整个纠纷的全程把握找准平衡双方利益的最佳方案,时刻注意捕捉可调解的时机,及时平缓双方抵触情绪,促使当事人能够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态度调解、自愿和解或撤回鉴定申请【4】。

参考文献:

【1】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论文集 《将调解机制引入司法鉴定程序的实务探讨》 作者系江苏阜宁县人民法院殷林坤

【2】【3】人民网 2011.12.12 《调解在司法鉴定管理中的适用及技巧》 作者系鄂伦春旗人民法院蔡娇

【4】南京审判网 2012.3.23法院快讯 《秦淮法院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过程中引入调解机制》
来源:华容法院司法技术室
责任编辑:徐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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