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胡某偿还原告王某欠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8480元,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2009年7月24日,被告胡某向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同时约定在三个月内归还,归还时按每月4%计息,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还款,但被告仅仅只支付了1600元的利息,对于本金至今未予归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本金及从借款到起诉之日止的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于2009年7月24日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为证,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及时还款并按约定承担利息。本院确认双方之间的借款本金为人民币两万元。原告要求从借款之日起按照双方在欠条中约定每月4%的利率计算利息过高,本院对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参照2009年银行同期1至3年的贷款年利率5.4%计算利息,经计算利息为10080元,之前已经支付了1600元的利息,被告还应支付给原告王清义利息848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