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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组“林改”方案悖法 强行收回承包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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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图强  发布时间:2012-04-13 15:08: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林业审判庭公开审理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平江县余坪乡某村委会及下属的村民小组共同返还原告林某某的山林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林某某原是平江县余坪乡某村村民,上世纪八十年代“林业三定”时,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小组为其家庭分得了山林约52亩;九十年代时,林某某因交通不便、家庭困难,迫于生活压力全家迁至屈原管理区农村承包田土耕作经维持生计,当地村组后将其承包的林地收归集体并调整给他人经营管理(未登记发证);2000年左右,原告将家庭户口迁往屈原管理区;2005年全国林地林权换发证时,两被告已将该林地换发给原告;2009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两被告认为原告不属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承担村组公益事业建设费用、通过村组召会,并经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后确立了该村组的“林改”方案,决定收回原告承包经营管理的林地的承包权,原告多次向当地乡村及中央、省、市、县职能部门反映情况亦未得到妥善处理,遂一纸诉状将该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地是土地的一个类别,与耕地、草地同属土地,但林地生产周期长、投入大、收益慢并具社会生态职能,且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林地上的林木的采伐要接受国家限额采伐管理,故林地与耕地、草地有不同属性。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属用益物权,其经营管理应遵循《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承包期内收回和调整承包地作了严格的限制,即仅限于耕地和草地。中共中央、国务院、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实施意见》均对本次“林改”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主要任务作了具体的规定和明确的要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是打乱重来、重新分配或无偿平调,不能脱离历史、超越历史,必须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八十年代“林业三定”时,原告作为两被告的成员依法享有承包该村组林地的权利,因林木所有权与林地使用权不可分割,原告对生长的林木享有所有权的同时必然对该林地具有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侵害。两被告以原告家庭成员不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未承担村组公益事业建设费用、在迁入地承包有田土不应重复享受承包经营资格为由,以村组会议决定的方式强行收回原告在“林业三定”时承包经营管理的林地于法无据,两被告应该将该林地返还给原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的承包期限经批准还可延长;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草地交回发包方;由于林地的收获期较长,即使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但不利于维护其承包收益的,发包方仍然应保留其承包林地的经营权。
来源: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曾图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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