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毁人幼苗为泄愤 七旬老翁受法裁
分享到:
作者:余琰 彭峰  发布时间:2012-04-13 15:09:01 打印 字号: | |
  年近七旬的胡某一直都觉得自己才是受委屈的一方,明明是对方有错在先,砍掉了自家的茶树,自己为什么就不能以牙还牙砍掉对方的香樟树呢?直到被押上平江法院刑事审判庭的被告席,胡某才知道问题似乎不像自己想的那么简单,但再怎么后悔,他都要为一时的冲动付出代价。4月12日,平江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胡某拘役三个月。

  胡某是平江县童市镇烟舟村村民,和同案的受害人李某是同村,说起来两家还颇有些瓜葛——李家有多座坟墓位于胡某的山上。谁都没有想到,正是因为这些坟墓,最终给两家人都带来了大麻烦。2011年清明节前夕,李某请人修缮坟墓期间,未经胡某同意,砍伐了坟墓周边的十几株茶子树。得知此事后,胡某非常不满,要求李某赔偿其损失,虽然村委多次组织调解,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见调解无望,胡某便于2011年4月23日早上,持柴刀赶至李某家,毁坏了其在屋前栽种的150余株香樟树幼苗。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香樟树幼苗价值为人民币21600元。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诉判决。
来源: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余琰 彭峰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