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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法院一审对十八人涉恶案件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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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黎新德 徐尚  发布时间:2012-04-13 15:10:15 打印 字号: | |
  4月13日,汨罗法院一审对何凯、孟喜等十八名被告人涉恶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分别以聚众斗殴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十八名 被告人六年九个月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11日,汨罗城区人“李胖子”等人在汨罗市白塘乡一赌场打牌被汨罗市白塘乡人雷光耀怀疑“出千”,雷光耀等人将“李胖子”等人扣押,并将其中一人打伤。“李胖子”等人不服气,电话纠集何凯几十人,分乘一辆白色小轿车、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九辆“的士”车共计十一辆车,携带砍刀、管杀等工具前往汨罗市白塘乡打架。雷光耀纠集了孟喜等几十人携带砍刀、管杀、头帽、装有汽油的燃烧瓶等工具积极准备。双方在白塘乡集镇转盘处时相互砍杀,造成一人重伤,多人轻伤,“的士”车被砍烂的严重后果。严重破坏和扰乱了当地的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另查明,何凯等人还犯有盗窃罪、方某等人犯有寻衅滋事罪,易某等人犯有故意毁坏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凯、孟喜等十七名被告人违法国家法律,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黄某某、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方某、叶某某、吴某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易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何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盗窃罪;被告人方某、吴某、叶某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易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孟某、何某、李某、何某、谢某某、周某、湛某、肖某、湛某某、罗某、彭某、袁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孟某、叶某某、何某、方某、吴某、李某、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认定为主犯。被告人何某、易某、谢某某、罗某、周某、彭某、湛某、何某、湛某某、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被告人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被告人何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方某、吴某、叶某某、易某均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经合议庭评议,报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该院第二审判庭,审判长何琪琳代表该院依法对十八名公开宣判,判处十八名被告人六年九个月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被告人何凯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被告人孟喜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何豪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该院始终保持对犯罪分子的严打高压态势,将刑事审判工作置于维护社会稳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位置,年均审判各类刑事案件300余件,这是该院暨成功审判了以徐见阳为首的19人涉黑团伙犯罪、以廖申权为首的32人涉黑团伙犯罪后,又一重大审判活动。
来源:汨罗法院
责任编辑:黎新德 徐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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