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尚某某,现年四岁,其父不幸已逝,其母于2008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与其相依为命的系其爷爷,近日尚某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母戴某某为失踪人。
经查,戴某某,女,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湘阴人,与申请人尚某某系母女关系。湖南省湘阴县公安局地方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证明戴某某2008年外出,至今查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11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戴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 ,戴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湘阴法院认为,戴某某于2008年离家外出后,申请人尚某某不知其下落。村委、当地司法所、派出所均予以证实,故戴某某音讯消失的时间应为2008年。从申请人尚某某申请戴某某失踪,其下落不明的时间满两年。申请人尚某某系戴某某的女儿,属于法律规定的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宣告戴某某为失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