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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小口角引发的屠宰场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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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常 研  发布时间:2012-04-18 07:58:40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郑某在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悔恨的眼泪夺眶而出。

    这只是一场小口角呀……

    郑某系湘阴县城关镇屠宰场的宰牛工人。2011年5月2日凌晨3时许,他如往常一样在操作间里宰牛。不多久,屠宰场内停电,另一宰牛工人徐某便打开摩托车大灯照明。此时,蔡某(被害人)与其继子徐某某牵牛进操作间,遮挡了灯光。正在杀牛的徐某怪蔡某不该把车灯挡住,影响他们工作,并与之发生了口角。郑某见状也掺和了进来,并对蔡某说:“我跟徐某玩得这么好,你骂了他,也就差不多骂了我啊。”“把车灯关掉,大家都搞不成,全部走。”随着徐某一句气话,郑某将摩托车灯关掉,进宰牛室跟着起哄说:“都搞不成哒,收拾东西回去。”蔡某听后即与郑某发生争吵并扭打在一起,郑某当时手持一把剐皮刀,打斗中刺向了蔡某。随后,郑某迅速逃离了现场。待“120”急救人员赶到时蔡某已经死亡。凌晨4时许,郑某返回屠宰场,听说人可能会死,便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悲剧从开始到结束,仅仅一个小时而已……

    案发后,湘阴县石塘乡部分村民联名请求从轻判处郑某。郑家和湘阴县城关镇屠宰场也暂付了蔡某家属赔偿款10万元。

    近日,岳阳中院就这起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因锁事与被害人蔡某扭打,致蔡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郑某辩护律师提出,郑某乃过失杀人。经查,郑某在蔡某与徐某发生争执时,没有去劝解,而是采取过激行为关闭照明用的车灯,使矛盾激化,又持刀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致其死亡,并非过失,故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鉴于郑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据此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岳阳中院
责任编辑:常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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