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提出了新形势下人民法官应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确立,体现了人民法院建设的关键和根本,为每一名法院工作者指明了方向,是我们共同的理想信念和人民司法事业的核心价值追求。
为民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根本目的,是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也是检验法院工作好坏的根本标准。没有为民,公正和廉洁就会失去方向。只有坚持司法为民,我们的司法事业才能蒸蒸日上,向前发展。
一、司法为民是“民本思想”的自然延续
司法为民的核心价值观是与我国的传统治国思想一脉相承的。从“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再到“民族、民权、民生”,再到后来的“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无一不渗透着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民本情怀。
司法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就是中华民族“民本思想”在中国特色司法制度下开出的灿烂之花,它将人民群众朴素的法观念导入到传统文化的轨道中,明晰了法官主导司法活动的行为指向。
建国以来,我们的队伍中涌现出了一批又一批先进人物,其中不乏司法为民的典型代表。马锡五从1943年起从事司法工作,始终坚持司法为民。他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了解案情;他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他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其独创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核心内容无论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可以用“为民”二字概括。北京海淀区法院副院长宋鱼水,在司法实践中不断追求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司法境界,用自己和老百姓的鱼水深情诠释了新时期优秀法官的全新内涵。江苏靖江法院副院长陈燕萍在审判实践中形成了一套“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法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的“陈燕萍工作法”,践行着司法为民的群众路线。从他们身上我们读到的是司法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真实展现。
二、司法为民是党对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
2007年,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指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党的事业说到底就是人民的事业。我们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党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党除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的全部任务和责任,就是带领广大人民实现自己的根本利益。人民法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工作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党的十七大指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就是以人为本思想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推动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力量源泉。
人民法院姓“人民”,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自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司法为民从根本上说是由社会制度的性质所决定的,也使得“为民”成为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根本属性和宗旨,也是人民司法的最终目的。
三、司法为民是现实工作的迫切需要
人民法官手中的审判权是党和国家、人民赋予主持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权力,在各项审判工作中,必须始终代表党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提高服务质量,拓展服务领域,改善服务态度,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我们要不断提升群众工作的能力,践行司法为民的群众路线。在工作中我们要深入群众,向群众学习,积极主动地服务群众,用真心贴近群众,用真情化解矛盾。 我们要紧紧围绕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广泛推行便民利民措施,改进审判作风,减轻群众诉累,使人民群众亲近司法、信赖司法、维护司法,进一步拓宽民意沟通渠道,让老百姓的诉求得到最大程度的解决,积极回应群众需求。 司法为民是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是每一名干警应该遵从的基本价值取向。我们要把司法为民贯彻落实到法院的各项工作中来,推动法院工作积极稳步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