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证、莫行动”。事实证明,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心存侥幸、私自砍伐林木的行为最终是要付出代价的。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被告人冷某某以14000元的价格买下汨罗市长乐镇赤马村“界山冲”(又名中旦燕)水库尾上山林的林木,但在未取得林木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冷某某便雇人进行砍伐。后经汨罗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砍伐林木面积达64.886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冷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但被告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冷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