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汨罗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1日,被告人朱某某与姚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策划,骑摩托车窜至汨罗市长乐镇广联村游家老屋门外,采取翻墙入室的手段,将停放在受害人游某某堂屋内的两台共计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盗走,销赃得款1300元,其中被告人朱某某分得赃款700元。同年10月12日和11月3日晚1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姚某某(另案处理)骑摩托车两次窜至汨罗市长乐镇江背村,将受害人黎某某和另一受害人黎某栓在牛栏里的两头价值分别为3000元和2400元的母黄牛盗走,均采取次日凌晨先由被告人朱某某用铁锤打死黄牛然后用三轮摩托车与姚某某一起将死牛拖至岳阳县变卖的方法共销得赃款2300元,其中朱某某分得赃款13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被告人朱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虽家境困难,但其家属也积极退赔了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