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朋友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帮工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吗?日前,岳阳中院审结因一起交通事故致两死两伤而引起的四个系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认定义务帮工人丁某因有重大过错,终审判决丁某在事故责任范围内自负本人40%的损失,对被帮工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与车主对其他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0年11月8日凌晨,丁某帮朋友周某某驾驶车主为周某某之妻陈某某的小型客车到汨罗办事,沿107国道由北往南行驶至1527KM+550M处时,因丁某疲劳驾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造成小型客车驾驶人、乘客两死两伤,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负事故次要责任。余某某系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车主,在江西某保险公司其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受害人分别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岳阳中院二审认为,受害人的损失经审核共计150余万元,在交强险内比例分配赔偿后,按照二审确定的事故责任比例,余某某应承担70%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三责险内比例分配赔偿后,余某某赔偿不足部分。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应认定其作为帮工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故丁某应在事故责任范围内自负本人40%的损失,对被帮工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与车主对其他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